农药是一种特殊的农业投入品,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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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22年11月10日,芦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太平镇胜利村上场口组卷洞桥高某美农资经营点亮证执法时查见:该农资经营点经营的有效成分含量20%井冈霉素水溶粉剂9袋,登记证号:PD88109-2,生产厂家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18日,有效期2年;有效成分含量22%噻虫·高氯氟悬浮剂1袋,登记证号:PD20170784,生产厂家陕西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质量保证期2年,上述两种农药均超过质量保证期。
02
法律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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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根据该法相关条款规定,芦山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有效成分含量20%井冈霉素水溶粉剂(PD88109-2)9袋;2、没收有效成分含量22%噻虫.高氯氟悬浮剂(PD20170784)1袋;3、罚款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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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农资经营者因未及时对所销售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查,造成过期农药在经营场所继续销售,是一起典型的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件。过期农药禁止销售,这是因为过期的农药有效成分减少,对于过期农药而言,需要配制多大的浓度农药才有效果,同时保证农药残留不超标是个难题,低了起不到防治作用,高了容易产生药害、残留超标。近年来,使用过期农药产生的药害、农药残留超标事件频繁,给农药生产、经营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此,过期农药不得经营,更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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